
O-1 申請一定批三年嗎?工作有效期、額外10天及延長逗留
O-1 申請不一定獲批三年。8 CFR 214.2(o)(6)(iii)(A) 規定,批准有效期由主管機關按完成有關活動或工作所需時間決定,上限為三年。準備合約及行程時,應先說清楚實際需要多久,再核對批准通知上的開始及結束日期。
三年是申請批准的上限
Form I-797 批准通知應列出受益人姓名、分類和申請有效期。不能只看「O-1」類別便把三年放進所有工作、租屋或家庭安排;如果實際活動較短,應按批文列出的日期規劃。申請內要求的服務日期、合約及行程也要相互一致。
規例同時區分在預定工作開始前或開始後獲批的情況。若新申請在服務開始前獲批,批准期間按所請求的實際日期列出,受法定上限及其他適用政策限制;若較遲才獲批,期間一般由批准日起至所請求的結束日期。不能假設較遲獲批便必然從批准日起重新計足三年。
額外10天可以用來工作嗎
規例允許受益人獲准入境的期間,在申請有效期開始前最多加10天,以及有效期結束後最多加10天。但原文是「可獲准」及「最多」,不是每個人自動得到前後各10天。實際入境及准許逗留紀錄仍須逐人核對。
這段額外時間不等於工作期延長。第214.2(o)(10)條規定,只可在申請有效期內從事工作;不能因提前入境就提早開工,或把有效期後的額外10天直接當作原工作的延長。安排航班、住宿及開始工作日期時,應分開列出這幾個日期。
完成同一活動,延長逗留怎樣計
為繼續或完成原申請所列同一活動而要求延長,申請方須提出申請有效期延長,並按需要申請延長在美逗留,附上解釋延長原因的說明。申請有效期延長一般須在原申請尚未到期時提出,不能等到活動結束才當作例行補辦。
在美延長逗留申請遞交時,受益人須實際身處美國。即使申請有效期延長與逗留延長合併在同一份申請中提出,主管機關仍會分別作決定;一項獲批不能直接當成另一項也已獲批。對繼續或完成同一活動的 O-1 或 O-2 受益人,延長逗留可按每次最多一年的期間批准,另有最多10天處理個人事務的安排。這不是每次自動再批一年。
先做好一份日期表
把原批文的開始及結束日期、合約工作期、實際入境紀錄、尚未完成的活動和所需延長時間列在一起。若工作內容或活動已改變,先評估適合的申請方式,不要只把原來日期向後推。對任何尚待審理的申請,亦應按實際在美身分及工作授權核實安排,不能只憑舊批文推定可以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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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依據
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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