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靛藍水彩與墨線呈現日曆、沙漏及旅行公事包,呼應 O-1 有效期間與延長停留。

O-1 申請一定核准三年嗎?有效期間、額外10天與延長停留

7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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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並非每件申請都會核准三年。依8 CFR 214.2(o)(6)(iii)(A),申請有效期間由主管機關按完成相關活動或工作所需的時間決定,上限是三年。先整理實際服務期間及行程,再依核准通知的日期安排赴美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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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通知上的期間才是核對起點

Form I-797 核准通知應記載受益人姓名、分類及申請有效期間。若活動本身較短,就不能直接以三年安排全部工作或家庭計畫。合約上的工作期間、申請中請求的服務日期與行程,應能逐項對照。

對在預定服務開始前獲准的新申請,核准期間按所請求的實際日期列出,並受法規上限及其他適用政策限制。若在預定開始日期之後才核准,期間一般由核准日起算,到申請請求的結束日期為止。較晚核准不等於從核准日起重新給足三年。

額外10天是甚麼安排

8 CFR 214.2(o)(10)規定,受益人可獲准在申請有效期開始前最多提前10天入境,並在有效期結束後最多多停留10天。這並非每人自動取得的前後各10天,仍須確認實際入境及准許停留紀錄。

額外期間不會直接延長工作權利。法規指出,只可在申請有效期間內從事工作;不能因提前入境而提早開工,或把有效期後的額外10天當成原工作的當然延長。安排住宿、交通及工作時,應把入境、開始工作、結束工作和離境日期分開列出。

延長停留,不能只看申請延期是否核准

為繼續或完成原申請所列同一活動,申請方須提出申請有效期延長,並視需要請求延長在美停留,附上說明延期原因的資料。申請有效期延長一般應在原申請尚未到期時提出,不應等到活動結束後才補辦。

遞交在美延長停留申請時,受益人須實際身處美國。申請有效期延長與停留延長即使在同一份申請中提出,主管機關仍會分別決定;不可把其中一項核准直接視為兩項都已核准。繼續或完成同一活動的 O-1 或 O-2 受益人,延長停留可按每次最多一年核准,另有最多10天處理個人事務的安排。每次一年是上限,並非自動給予。

送件前,把未完成工作說清楚

先對照原核准通知、工作合約、入境紀錄、尚未完成的活動及需要延長的時間。如果活動或工作內容改變,應先評估適合的申請方式,不要只把日期往後延。對審理中的申請,也須依實際在美身分與工作授權確認安排,不能僅憑舊核准通知推定可以繼續工作。

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 可依實際工作與行程,協助整理 O-1 有效期間及延長申請的確認項目。

官方依據

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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