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1 換僱主需要重新申請嗎?新申請、修訂申請與開工安排
人在美國持 O-1 轉換僱主,需要處理新的移民申請,不能只憑原批文尚未到期就直接轉工。8 CFR 214.2(o)(2)(iv)(C) 規定,新僱主須提交申請及延長逗留請求;若原申請由代理提出,則須提交修訂申請,附新僱主資料及延長逗留請求。
先找出原申請方是誰
查看原來的申請文件及批准通知,確認申請方是直接僱主,還是美國代理。獵頭介紹、薪金由第三方支付、有人協助填表,都不等於該人士就是批文中的申請方。應以已提交的文件及批准紀錄核對。
原本由直接僱主申請,轉到另一家公司時,新僱主有自己的申請責任。原本由代理申請,亦不能因代理名稱不變,就假設任何新工作都自動受原申請涵蓋。規例對代理安排下更換僱主另有修訂申請要求。
新工作資料要與申請一致
先整理新僱主的法定名稱、地址、實際工作內容、薪酬、服務日期及工作地點,再核對聘用合約。多個地點或多項工作,應把行程逐一列明;如屬代理安排,要說清楚代理、實際僱主及受益人的關係。
規例要求提交書面合約副本;沒有書面合約時,須提供口頭協議的條款摘要。這不代表所有個案只交一段摘要就足夠,其他資格、活動及諮詢文件要求仍須按實際申請評估。保留已簽文件及修訂紀錄,避免新舊版本互相矛盾。
同一僱主改工作,也可能需要修訂
第214.2(o)(2)(iv)(D)條要求,原批准申請所列僱傭條件或受益人資格有重大變更時,申請方須提出附費的修訂申請。是否屬重大變更,要對照原來批准的實際內容,不能只看公司名稱有沒有改。
整理一份變更表,列出原安排、新安排、生效日期及支持文件。職務、合約、活動或其他條件有變時,先評估是否影響批准基礎。不是所有行政調整都必然需要重新申請,但也不能把實質工作改變當成單純更新履歷。
藝人新增演出有一項有限例外
對藝人或演藝工作者的申請,規例允許在申請有效期內增加需要 O-1 水平人士參與的演出或工作安排,而不因這項新增本身提交修訂申請。這個例外有指定對象、有效期及工作水平條件。
它不是所有 O-1 持有人自由接工作的許可,也不能直接取代更換僱主的規則。新增演出如同時涉及僱主變更或其他重大變更,仍要逐項分析適用條文。商業、科研等領域不能只因也是 O-1 就套用這項藝人例外。
收到申請收據,能立即到新公司上班嗎
不要只憑收據或舊批文作決定。工作授權規例第274a.12(b)(13)條把 O-1 工作與提出申請的僱主或代理及批准條件連繫起來;持有 O-1 類別本身不是不受限制的工作許可。何時可開始新工作,應按實際申請、批准及身分紀錄確認。
預計轉工前,把原批准通知、最近入境紀錄、現有與新合約、離職及到職日期交由熟悉美國移民規則的專業人士核對。人在美國境外時,亦要另查簽證及入境安排,不能把在美延長逗留程序直接照搬。
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 的 O-1 項目資料可協助整理申請前的問題及文件。轉工時間表應先與移民申請安排對齊,再落實開工及出行日期。
職業運動員被交易至另一組織另有特定規則,不適合直接按一般轉工程序判斷。
官方依據
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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