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B-5同時遞交:I-526/I-526E與I-485的資格及限制
香港家庭聽到EB-5「同時遞交」,先不要把它理解成付投資款後,全家便可立即留美工作。它處理的是移民申請與境內身分調整的遞交先後,能否提出、能否獲批,以及工作與旅行授權,是不同問題。
本文按2026年10月31日核對的官方資料整理,集中說明I-526/I-526E與I-485的銜接。若本人仍在香港、家人分住兩地,或尚未釐清在美身分,應先確認各人的適用程序,再談搬遷與公司交接。
同時遞交的法律依據,不是免資格審查
美國法典第1255條第n款規定,若EB-5移民申請獲批會令受益人有可即時使用的簽證,身分調整申請可同時或其後提出。這不等於移民申請尚未獲批,便可以忽略其餘條件或先送一份不完整的家庭方案。
同條第a款另有身分調整資格及酌情審查要求,第c款列有適用限制。第k款亦有涵蓋EB-5的特定例外條件;不能說EB-5一律沒有例外,也不能把「180天」當作人人可逾期或未經授權工作的安全期。涉及身分中斷、工作或入境紀錄,須逐項法律審查。
I-526與I-526E不是任選名稱
獨立投資人使用I-526,區域中心投資人使用I-526E,應按實際投資結構確認。I-485則是合資格人士在美國申請身分調整,不能拿一種表格代替另一種;人在香港辦理境外移民簽證的家庭,也不能只因名額可用便套用境內安排。
程序 | 核對重點 | 不能直接推論 |
I-526/I-526E | 投資類型、本人證據與移民資格 | 已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
I-485 | 本人可否境內調整、名額及其他條件 | 送件即獲准工作或自由旅行 |
工作與旅行文件 | 各項申請、現有授權及批准情況 | 主申請人的結果適用全家 |
名額要按遞交月份與本人資料核對
先確定EB-5適用類別、名額計入規則及優先日期,再看實際送件月份的USCIS選表與國務院公告。香港護照及香港住址,不能直接代替出生地等計入規則;保留名額類別與非保留類別也不能混看。
2026年十月Visa Bulletin提醒,境內送件還須核對USCIS是否容許使用遞交日期表。本文不替個案指定本月選表或截止日;準備文件跨月時必須重查,不把一個月的C寫成長期沒有排期。
在美國,不等於已符合境內調整條件
把入境方式、I-94、歷次身分文件、過往申請及工作紀錄放在一起看,不能只用簽證仍有效作結論。亦不要把同時遞交包裝成先以觀光目的入境,再按固定日數轉換程序的公式;實際入境目的與陳述必須如實。
若原有身分將到期,或家人有人在美國、有人在香港,先請承辦專業人士說明各人的適用選擇與限制。收件通知不等於新身分已批,也不能用同一個家庭群組中的一張批准信,概括其他人的法律狀況。
工作及旅行,分開等實際所需結果
工作授權規例區分需要申請工作授權的情況。單憑I-485收據,不代表已可開始工作;已有其他有效授權者,也須按原有條件核對,不保證幾個月內必定獲發EAD。
I-485離境規則另涉及申請被視作放棄、事先批准的提前旅行許可及適用例外。送出I-131不是已取得旅行批准;也不要把永久居民的回美證,當成I-485待審人士的通用旅行文件。
香港家庭的送件與預算檢查表
可先整理本人及家人的所在地、身分和旅行時間線,再列投資結構、資金來源、家庭關係及文件缺口。每人的表格、簽署、適用費用和通知分開管理;體檢、翻譯及附件要求按當時指示確認,不用一份舊清單保證收件。
港幣預算分開投資本金、政府費、法律及顧問服務、翻譯、體檢和留美生活費。保留美元原價與換算日期,並書面核對服務是否包含補件、工作及旅行文件;同時遞交不代表所有申請免費或共用一筆收費。
政府九月三十日最終收費規則訂明十一月三十日生效及適用郵戳日期,不能把未來生效數字當成十月三十一日已適用。付款前重查實際送件日期要求,不為趕收費變動跳過資格與資金核對。
延伸閱讀與個人評估
投資條件可看EB-5資格、費用與風險,身分概念可看美國移民與綠卡的分別。家庭安排參考香港家庭規劃檢查表;已取得永久居留後的離境,另見回美證文件規劃。
初步評估請提供各人所在地、身分、家庭年齡、投資背景及預計行程概要。卓越移民可協助整理問題,個案法律判斷由合資格專業人士處理,不保證同時遞交、批准、入境或投資回本。
常見問題
I-526E未批,一定不能提出I-485嗎?
不一定。法律有EB-5同時或其後提出的安排,但須符合名額及本人其他身分調整條件,不能只憑已投資或人在美國下結論。
同時遞交後,可以立即返香港或開始工作嗎?
不能只憑收據決定。工作授權、旅行文件、現有身分及適用例外要分開核對,未取得的批准不能當作已經具備。
配偶與子女會自動取得同樣結果嗎?
不會因主申請人收件便自動獲批。各人的資格、所在地、文件及後續程序須分開確認,不能把一家人的不同進度合成一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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