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其他歐盟藍卡到德國短期出差:90/180日與原工作合約怎樣核對?
持其他歐盟成員國發出的有效歐盟藍卡,符合德國第18h條時,可以為直接關連原工作合約職責的商務活動短期到德國,停留不超過180日內90日。這項安排與搬到德國受僱不同;先查卡件、原僱主派遣目的、實際活動和累計日期,再安排出差。
先確認手上是甚麼許可
第18h條針對另一歐盟成員國發出的有效歐盟藍卡,並就符合條件的入境及商務停留,免除另取德國居留許可及聯邦就業局工作許可的要求。其他工作居留、投資居留或普通旅行簽證,不會只因同樣可以跨境旅行,就自動成為本條所指卡件。
整理發卡國、許可種類、有效期及所依據工作合約。舊卡已失效、許可被撤回,或文件名稱不清時,先向有權機構確認,不把一張歷史卡片當成現行許可。香港出發地不是判斷重點;要看真正持有的文件及這次活動。
出差內容要連回原工作職責
法律要求商務活動直接關連據以發出藍卡的工作合約職責。可先準備原僱主、職務、派遣目的、德國聯絡單位、期間及活動摘要,再保留能支持的正式安排。這是證據整理建議,不是所有行程一律使用同一封信的政府清單。
不要只把工作名稱寫成會議就忽略實際內容。若計劃改受德國公司聘用、承接不同工作或長期移居,另查相應工作與居留程序,不用短期商務例外代替。活動分類不明時,將真正職責和合約交主管機關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核對,再確定到職或交付安排。
90日與180日一起計,不是每次都重新開始
第18h條的上限是180日內90日,不能單看本次出差只有幾周。整理過往相關停留、入境及離境日期,連同這次預計行程核對。短暫離開再回來,不應自行當成所有累計日期歸零;停留性質和其他可用權利也需要按本人資料確認。
公司內部出差表可以方便管理,但不會延長法律上限。需要較長工作安排時,提早檢查適用長期流動或德國工作許可,不等到接近第90日才處理。原發卡國的居留、僱用及離境要求亦另行確認,德國的安排不代表另一國已接受所有變更。
非申根成員國發卡,商務證明有明文要求
若發卡的歐盟成員國不是申根國,第18h條要求除有效藍卡外,攜帶商務停留目的證明,並在邊境檢查被要求時出示。出差前確認文件可用、資訊一致,並保留護照、卡件及實際活動資料,不以公司口頭同意代替必要證明。
其他適用入境及身份要求仍要核對。文章不因一封邀請信就保證航空公司登機或邊境放行,也不把普通觀光行程自動算成原合約商務活動。文件與行程有變時,更新真實安排,不提供已取消的會議作為出差目的。
長期居民例外與長期搬遷分開
第18h條第2款另涵蓋特定其他成員國長期居留者:須在取得該地位前,緊接持有同一成員國發出的歐盟藍卡。不是所有長期居留卡都可直接套用;保存先前藍卡及地位轉換紀錄,讓主管機關核對連接關係。
若真正計劃在德國長期工作和生活,研究的是另一套長期流動及德國居留程序,不能把短期出差的90日當作搬遷後任意工作的寬限。先把短期商務、原居國義務和擬定德國工作三件事列清,才能決定下一步應辦甚麼。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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