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其他歐盟國家的藍卡,可直接到德國工作嗎?十二個月、境內申請與到職
持其他歐盟國家發出的有效歐盟藍卡,符合長期流動條件時,可以研究直接向德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德國藍卡;不是把原卡帶到德國,就自動取得任何工作的權利。一般先核對在發卡國合法持卡居住至少十二個月、德國工作及資格要求,並留意入境後一個月內的申請期限。
確認是歐盟藍卡,不是任何歐洲居留卡
先保存原發卡國、卡面種類、有效期、批准依據及實際居住紀錄。其他工作許可、投資居留或申根短期簽證,不會只因同樣可以在歐洲旅行,就成為德國第18i條所指的歐盟藍卡。也不要用歐盟公民自由流動的介紹,代替非歐盟國籍持卡人的程序。
十二個月並非單看文件發出後過了多久,第18i條還要求按該藍卡在相關成員國合法居住。資料中有中斷、換卡或前後不同許可,逐項列清再核對,不把全部在歐洲生活的時間直接合計成藍卡年資。
曾經跨國流動,六個月例外另看條件
法律對已按歐盟指令使用過長期流動的人,另有六個月安排;居留條例第39條第7a項也列出前一張藍卡及不同發卡國之間的關係。不是所有第一次拿卡的人等六個月就可使用,也不能只選較短數字安排搬遷。
準備完整的歷次藍卡、發卡與生效日期、每國實際居住和已辦過的流動程序。由有權處理的人按規定檢查是否適用例外;自己做的時間表用來提供事實,不是自行發出資格證明。若無法確認,先保留問題再決定入境及到職安排。
德國聘書仍要符合德國要求
第18i條連到第18g條,仍須核對適用德國藍卡條件。取得具體職位、職責、薪酬、合約期間和資格資料,不能因原發卡國曾批准,就假定新的德國公司或薪資也必然合格。受規管職業另查執業許可,外國卡不能代替當地牌照。
某些資格證明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有簡化,並非所有人都要一律重做同一份評估,也不是所有持卡人完全不用證明。交出原卡依據、持有時間及資格原件,讓主管機關確認具體清單;不要為了節省文件程序而隱去原先按工作經驗獲卡的情況。
入境後一個月內申請,不等到預約當天才處理
居留條例第39條第7及7a項列出在德國境內申請的相應安排及入境後一個月期限。搬遷前先聯絡擬居住地的外國人事務機關,確認正式申請渠道及所需資料。德國駐立陶宛使館的藍卡指引也建議符合相應情況的人入境前先聯絡主管機關。
保存實際入境日、申請內容、提交確認、補件及完整收件狀態。查詢電郵、預約和正式提出申請各自記錄,不自行認為有一張較後預約單就可以忽略期限。若已接近日期仍未確定程序,及早取得適用於本人的處理意見。
可以何時開工,要分清程序起點
第81條第6a款對其他成員國藍卡持有人的申請,列出完整申請提交後的決定及工作安排。法條的工作規則以完整申請為起點,並保留所需執業許可要求;不能把剛到德國、首次問到職位或提交零散文件,當作同一個起點。
條文規定最遲在完整申請提交三十日後可從事相關工作,前提包括所需執業許可;決定程序另有有理由例外的延長規定。這不等於保證三十日獲批,也不是任何工作立即可做。擬較早開始或文件狀態不清時,按本人適用許可及主管機關文件確認。收到否決或其他正式決定後,按最新文件重新核對,不沿用原先預計到職日作工作依據。
家人與原居國安排,不跟主申請混作一項
相應境內申請規定亦提到,由同一發卡國發出的家庭團聚居留。配偶和孩子仍要逐人提供自己的文件及關係資料,並確認各自期限;主申請人已有藍卡,不表示所有同行親屬都自動完成德國居留。
香港家庭在另一歐盟國家工作後再搬德國,可先按家庭成員整理離職、保險、住房和學校交接。原發卡國的失效、通知及離境規則,向該國另查,不直接套用德國藍卡長時間離境文章。兩國的許可與工作程序分開確認,才決定何時結束舊安排。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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