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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才文件便利;不同條件免不同資料;資格與真實性仍須核對

香港工作簽證哪些文件可免交?雇主、調任與學歷便利措施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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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GEP與ASMTP有指定文件便利措施,但不等於申請人或雇主可以省略全部證據。台灣申請人與香港公司應先確認適用的正式路徑,再對照公司紀錄、調任安排、學歷或過往批准,核對究竟是哪一類文件通常可免交。


過去24個月成功辦過相關許可,先找回批准紀錄


官方措施之一,是雇主在新申請提交前緊接二十四個月內,曾成功替非本地受僱人員取得就業或受訓簽證或進入許可。符合時,部分公司基本、財務及業務等文件可按措施不需提交,實際範圍依正式表格核對。 這裡重點是成功取得相關批准,不是曾聘過外國人、曾付申請費或曾在線上開立文件。


若上一宗仍在處理,不能把它提前寫成已符合。HR應保留可核對的批准及公司身分資料,確認時間與這次真正提交日相接。 如果上一宗是集團另一間法律實體辦理,亦不能單憑共同品牌便套用。先查本次正式雇主和過去批准所屬公司,必要時交承辦人核對。


公司人員記得以前辦過,是查資料的線索,不是足以替代正式紀錄的結論。


香港上市公司措施,不能擴大成全球上市集團都一樣


官方另列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機板或GEM上市公司的相關便利安排,涉及部分公司證明文件。公司在其他市場上市、只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合作夥伴,或屬集團子公司,並不應由本文直接推定全部符合。 HR應先確認正式雇主的法律名稱及上市情況,再研究措施適用。


若本次聘用的是一家未上市附屬公司,向承辦人完整說明集團結構,而不是把母公司的上市程式碼放在信尾就當作已解決。 適用便利措施後,仍應保留真實業務及聘用基礎。公司減少重複提交資料,是程式上的便利;真實空缺、待遇及申請人的相應能力等一般資格,仍需要按GEP或ASMTP確認。


公司內部調職,需要真實海外任職背景


內部調職的便利安排涉及由雇主香港以外辦公室調派,職位屬管理或專業、本人已為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待遇與市場相稱,以及調職人數相對企業規模和業務屬合理等要求。符合這項安排,可按規則研究免交本地招聘程式證明。 不能把一名剛在海外簽一天合約的人,寫成已有一年公司經驗;也不能只因申請人和香港董事相識,便將普通新聘包裝成內部調職。


正式僱傭紀錄、真實職責和企業關係,是先要查清的事實。 例如海外工程團隊的正式員工,已做多年相關工作,企業希望調到香港負責相應專案,可以先按這些條件研究。若只是買了一間海外空殼公司希望製造調職背景,則不能由此推出真實內部調職已成立。


這個例子只為解釋問題,不是卓越移民成功案例或政府預先批准。公司實際情況、申請人背景與本地工作的要求,仍須完整評估。


高薪或人才清單職位,免的是特定招聘證明


便利措施亦涉及人才清單中相關本地短缺專業,或年薪總待遇達港幣二百萬元或以上的職位;符合時,按正式安排可研究免交證明本地招聘困難的資料。職位是否真的列在相應人才清單、待遇如何構成,應逐項核對。 這項二百萬元,不能跟專才續期頂尖人才安排中的薪俸稅應評稅收入混為一談。


便利措施談本次職位待遇及相關證明,頂尖續期則有本人獲准以該計劃工作時間與上一課稅年度收入等要求。兩個制度即使都出現二百萬,亦不代表相同。 公司不能把未落實的獎金、虛構津貼或不會真正提供的待遇,先填入合約湊足數字。薪酬應反映真實承諾及工作安排,適用規則由正式資料支援。


免一項證明,不等於其他資格不用審查。


相關碩士博士或指定院校背景,亦有不同文件便利


官方措施列有與所聘工作相關的碩士或博士資格,以及符合其定義的國際知名院校本科或以上學位情況,涉及本地招聘及工作經驗證明的相應便利。具體學位、相關性和院校條件,要按官方表格與備註核對。 不要把高才通的大學名單,直接當作便利措施的同一份名單。


不同制度對院校、排名及年份可能採不同規則,應先說清楚這次使用的是哪一項正式措施,不因某學校在另一個計劃可用就自行推論。 工作經驗證明可按措施減少,不等於申請人可以虛報工作或毋須具備實際職位能力。對需要職業註冊、特殊專業能力或其他行業要求的工作,仍要分別研究。


學位名稱與工作相關性的說明,也應建立在真實課程和職責上。


過往已獲指定計劃批准,先分清主申請與受養


官方亦列過往曾獲GEP就業或投資方向、ASMTP、TechTAS或QMAS批准的相關申請人,可按措施研究減少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並明確不包括只以受養人身分的批准。 所以,曾隨配偶來香港、有香港身分證,並不直接等於符合這一項過往主申請批准安排。


應找回本人正式入境計劃和批准文件,不要只看曾經在香港住過多久。 若曾轉換不同身分,按時間列清,讓承辦人確認哪次批准是否適用。以前由顧問處理的資料如已無法取得,先研究正式紀錄,而不是用記憶在表格勾選。措施可以減少重複證明,但不能讓缺乏依據的身分歷史變成已核實。


送件前的資料核對


台灣總公司或關係企業調任員工赴港,先分清香港雇主與境外任職主體,保存真正任職期間和職務資料。台灣上市公司不直接等於在港交所主板或GEM上市的香港雇主。學位若作便利措施依據,按這項措施的院校及相關性要求,不套用另一人才計畫的學校名單。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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