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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中介90天备案期:已签约客户如何检查服务机构?

9月4日
讀畢需時 17 分鐘

“9月15日以后是不是不能移民了?”“我交给机构的护照、签证和资金资料会不会被全部传到海外?”在新规则即将实施、机构陆续谈及备案的阶段,这类担心可以理解,但也容易被“全面收紧”“所有信息自动交换”之类的说法放大。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其中确立了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管理;对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此类服务的机构,设置了自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的过渡安排。[1] 这项安排的重点是规范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服务的主体,并不是对中国公民设置“一律不能移民”的禁令,也不等于已签约客户的申请会自动失效。

对已签约客户而言,最有价值的动作不是追逐未经核实的传言,而是把“机构是否可核验、谁负责哪些文件、资料会流向哪里、目的地端谁有资格提供意见、费用和退出如何安排”逐项落到书面证据上。备案是重要起点,但不是对机构服务质量、境外项目真实性或签证结果的保证。以下提供一套可保留凭据、可向主管机关或合资格专业人士进一步核实的检查框架。


一、先读懂移民中介备案期限:90天管的是什么,不管什么

国务院令第841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新设立的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服务人员的备案由所在机构办理。对于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法规给出的安排是: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读到“90天备案期”时,应先分清对象和起算点。它是对既有从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过渡安排,不是客户必须在90天内递交签证的期限,不是任何移民目的地的审理时限,也不是客户已签合同就必须继续付款的理由。90日自2026年9月15日这一施行日开始计算;具体受理材料、操作方式和期限认定,仍应以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后续公布的办法或通知为准。

同样需要避免两个相反的误读。其一,备案不等于主管机关对某一家机构作出推荐、担保,更不等于为其宣传中的境外身份、学校录取、工作机会或签证结果背书。其二,一家机构尚处在过渡期内,也不能仅凭这一点推定其一定违法或其所有客户都会受影响。更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其解释目前的备案状态、办理依据、预计节点和在过渡期间如何保持资料安全、文件真实与服务连续。

国家移民管理局对规定的官方问答明确,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相关机构数量增长,规则设置备案管理是为解决底数不清、部分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等问题,并规范行业发展。[2] 这解释了为什么客户应重视“可核验”,但并没有把备案描述成审批结果或信誉排名。


与出境限制、真实申报分别看待

第841号令还规定,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申请事由应真实、合法;主管机关核实身份和申请事由时,可以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陈述,可能导致不予签发证件或不准出境;特定不准出境情形也须依照法律和有权机关决定处理。[1][2] 这些要求针对真实性和法定情形,不能被概括为“以后所有人都不能移民”。

对客户而言,最直接的启示是:不要让任何服务人员替你编造工作经历、资金来源、婚姻状态、出入境目的或邀请关系;也不要在没有逐页阅读、核对翻译和保留最终版本的情况下,授权对方提交材料。备案核验和材料真实性是两条并行的风险控制线,缺一不可。


二、已签约客户的第一步:把品牌、合同主体和收款主体对齐

不少服务以品牌名、门店名、短视频账号名或顾问个人名对外出现,但备案、合同、发票和银行收款可能对应不同主体。核验应当以实际承担义务的依法设立主体为中心,而不是只看宣传页面。国务院令第841号要求从事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服务人员、专业知识、资金场所及管理制度提出条件;出境中介服务还应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署有效合作意向书。[1]

建议把已经签署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服务群通知和机构出具的材料放在同一文件夹中,逐项比对合同首页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盖章、经办人、付款账户名称以及对外宣称的服务主体。如果收款账户、签约盖章主体和实际交付方不一致,应要求书面说明各方关系、各自承担的责任、是否会接触客户资料,以及出现争议时由谁履约和退款。仅有口头解释,不足以替代合同责任。

核验对象

客户应取得或核对的材料

应重点问清的问题

不宜据此作出的结论

签约服务主体

合同、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谁是合同相对方,谁交付服务,谁处理资料

有营业执照即必然具备全部中介服务条件

备案状态

机构书面说明、备案受理或完成凭据中可披露的内容

备案主体、所在地、日期、覆盖的服务和人员、尚未完成的原因

备案即代表主管机关推荐或保证签证成功

服务人员

姓名、职务、负责环节、机构内授权和备案安排说明

谁收集资料、谁审核、谁对接目的地端

顾问个人知名度等于其有权代表申请人

境外协作方

境外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全称、所在地、角色、联系渠道

是转介、翻译、文书、法律意见还是递交代理

“海外合作”当然等于目的地端有执业资格

收费与资料

分阶段报价、收款主体、隐私条款、交接清单

未用服务如何结算,资料保存多久,谁可访问

一次性付款后机构可无限制使用资料

完成对齐后,要求机构以可留存的文字确认:本案的合同主体、主要服务人员、服务范围、已收和待收费用、当前阶段、尚缺材料,以及下一次应由谁完成什么事项。这样做不是预设对方存在问题,而是为客户和机构共同建立清晰的履约记录。若机构无法解释主体差异、催促向个人账户或无关第三方付款,客户宜暂停新增付款,并通过正式书面渠道要求澄清;涉及具体合同争议时,可考虑咨询合资格律师或消费者权益专业人士。


三、90天期间怎样核验备案:要求证据,也理解证据边界

在过渡期内,最合适的问题不是简单追问“你们备案了吗”,而是请机构提供一份可核对的备案状态说明。说明至少可包括:办理备案的机构全称和所在地、提交或完成的日期、受理机关、所提供服务的大致范围、由机构办理备案的相关服务人员,以及客户目前这份合同由哪个主体履行。对于尚在办理中的机构,可要求其说明现有状态、补充材料安排、预计进度和联系人,但不要接受含糊的“总部统一处理”“肯定没问题”作为唯一答案。

需要注意,法规规定的是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1] 在没有统一公开查询入口或某项信息依法不公开的情况下,客户不应仅凭网络搜索不到结果就断定机构没有备案;同样,机构展示一张难以辨认、主体名称不一致的截图,也不足以完成核验。可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询问是否提供面向公众的核验路径、应核验哪些事项,以及需要准备何种最少必要信息。询问时应避免在非必要情况下发送护照扫描件、完整资金文件或整套申请材料。


第八条列出的条件也可以转化为客户的询问清单。客户无需索取机构内部全部人事档案或商业秘密,但可要求其书面说明是否具有负责本案所需法律政策知识的工作人员、资料保存和数据安全制度、合规复核机制以及投诉或升级联系人。出境服务还可要求其披露与境外协作方的关系性质及有效性证据的可披露部分,例如合作角色、适用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间。合作关系或意向书本身并不自动赋予境外执业资格,也不能代替目的地政府要求的代表资格。

第九条规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机构符合条件情况和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并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同时,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于履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保密。[1] 对客户来说,这意味着可关注主管机关依法公开的信息和正规反馈渠道,但不能把“未发现公开记录”误作无风险证明。负责任的判断应由书面资料、合同履行、资料控制和目的地端独立核验共同支持。


备案后的持续观察比一次截图更重要

客户还可以设置一个简短的复核节奏。例如在补件、付款、递交、面试前后,要求收到更新:本次处理人是谁、收取了哪些文件、文件用于何项申请、是否会发送给何方、是否形成新费用、下一步由谁完成。机构若更换主体、顾问、境外协作方、收款账户或资料存储安排,应先告知并说明对既有合同和授权的影响。持续记录有助于尽早发现错配,也帮助诚信履约的机构减少沟通误会。


四、把资料流向拆成三条线:不要把新规、共同申报准则和签证申请混为一谈

有关“资料会被交换到海外”的担忧,必须先回答三个问题:谁持有资料、依据什么向谁提供、提供的是哪一类资料。第841号令并没有规定中国会向任何海外国家无差别、自动发送所有人的移民申请、聊天记录、护照或银行资料。它也不能被理解为一份“个人资料全面交换清单”。以下三条线的范围、前提、接收方和法律依据并不相同。


第一条线:申请人主动提交或授权提交的申请资料

当申请人向目的地签证机关、学校、雇主、认证机构,或经授权的服务商递交材料时,护照信息、表格、学历、工作证明、家庭关系、体检或资金证明等资料可能按申请要求被接收和审查。资料是否需要、是否被第三方接触、保存多久,取决于具体项目、目的地法律、申请表授权、服务合同和实际递交流程。

这不是“自动国际交换”。客户应要求机构在递交前提供最终材料清单和版本,写明接收方、用途、递交渠道、翻译件与原件的对应关系,以及谁拥有或管理官方申请账户。可以在官方系统允许的范围内保留本人常用邮箱、账号控制权和提交回执;如确有代表权限,也应看清授权书的范围、期限和撤销方式。任何人都不应以“提高成功率”为由,要求客户接受虚构材料或不明用途的资料转交。


第二条线:特定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共同申报准则是一套服务于税务信息透明与合作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说明,该标准要求参与辖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息,并按年度与其他辖区自动交换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但它并不等于移民中介把客户所有材料直接发给海外,也不是所有个人聊天、签证表或每一笔日常消费都在第841号令下自动发送。

中国相关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开展尽职调查。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的,也按规定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 办法列明的可报送内容包括姓名或机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或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年末余额或净值,以及针对不同账户类别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等。

是否发生交换,并不只取决于“准备移民”或“拿到签证”。通常还取决于账户是否属于适用范围、税收居民身份和自我声明、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辖区之间是否存在已激活的交换关系和适用法律安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页面也明确,其表列的是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下已激活的双边交换关系及相应法律基础。[5] 对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申报义务或账户信息有疑问的人,应向税务机关、持牌税务专业人士或律师取得针对个人事实的意见;不应通过隐瞒身份或伪造声明来处理问题。


第三条线:依法进行的执法、税务或边境信息合作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可能在执法、税务、边境安全或个案核验方面存在依法开展的信息合作,但这类合作并不等同于共同申报准则,也不同于申请人主动递交签证资料。其适用条件、程序、信息类别、接收机构和保障措施取决于具体法律、协定、授权和案件事实,不能从一项出入境规则直接推断为“所有资料都会自动外传”。

第841号令关于核实身份和申请事由时可要求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指向主管机关依法核实申请事项的场景。[1][2] 客户若担忧某一特定文件、特殊职业信息或税务身份会如何被使用,应先确认该文件是否确属申请所必需、由谁收取、将交给哪个机构,再向相应主管机关或合资格专业人士求证。把未经核实的群聊传言当作法律结论,既不能改善隐私保护,也可能干扰真实、完整的申报。


五、检查资料安全:从“把文件交出去”改为“有边界地授权”

备案规则本身已把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和合规管理列为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制度内容之一。[1] 同时,第十条禁止中介服务机构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1] 这些规定给客户提供了重要的合规基准,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看到“已备案”就可以不再管理自己的资料。真正有效的保护,来自最小必要提供、书面授权、可追踪交接和及时收回不再需要的材料。


签约客户可以先制作一份“资料台账”,只需列出文件名称、版本日期、是否含身份证号或账户信息、提供给谁、用途、发送日期、保存位置和是否已撤回或更新。例如,护照、户口或婚姻文件可以标注为身份材料;银行流水、完税材料、工资单可标注为资金或税务材料;推荐信、雇佣合同、学历和成果证明属于背景材料。台账不必记录完整敏感号码,但应让客户知道每一份文件的去向。

随后,要求服务机构用书面方式回答几个具体问题:本案收集哪些资料是必要的;哪些资料会由中国境内主体、境外协作方、翻译服务商、目的地专业人士或官方平台处理;各方分别做什么;资料保存和删除的规则是什么;发生误发、丢失或未经授权访问时由谁通知和处理;客户如何取得已提交版本和交接清单。若某份材料与当前服务无关,客户可以询问能否删减、遮盖非必要字段或在后续阶段再提供,但不得为了“少给资料”而遗漏目的地政府要求的真实信息。

在传输方式上,优先使用双方确认的正式渠道,并保留文件名、发送时间、收件方和版本记录。不要将护照首页、完整银行流水、验证码、支付密码或官方账户密码长期散落在多人群聊中;也不要把空白签字页、未核对的声明或可编辑的原始证明交给不明联系人。若服务确需代办,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层开放访问,并要求每次递交后提供回执或最终副本。资料保护不是拒绝合理审查,而是让必要审查发生在明确、可追溯的边界内。

六、目的地端能力怎样独立验证:备案与海外执业资格不能互相替代

中国境内机构的备案,解决的是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中介服务的备案与合规问题;目的地端的法律意见、移民代表、注册顾问或递交权限,则要看目的地政府和法定监管机构的规则。两者既可能通过合作衔接,也不能互相替代。客户应要求机构明确本案中谁是中国境内协调人、谁是境外协作方、谁对目的地法律意见负责、谁会在官方系统中担任代表,以及各方能否直接被独立核验。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政府提示,收费提供移民或公民事务代表服务的顾问应为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顾问学院成员;律师或公证人则应为相应省或地区律师协会或魁北克公证人协会成员,并建议核验是否为信誉良好成员。 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顾问学院的公开登记册可供核验顾问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有权执业”一栏是否为“是”。 这类核验应以姓名、执照或登记信息与实际服务人员相匹配为准,而不是只看合作机构的宣传标识。


如服务涉及澳大利亚,应以澳大利亚内政部现行的National Innovation Visa(NIV,子类858)项目说明为准。该签证属于永久签证,申请前需先提交意向表达并获得部门邀请;该部门决定是否邀请,服务机构无权保证邀请或签证结果。[8] 客户应要求任何项目名称、资格判断、递交路径和代表资格都对应当期官方页面与书面服务范围,而不是依据过往项目名称、社交媒体简称或“内部名额”等说法作决定。

独立核验并不是否定中国境内服务的价值。一个合规的境内团队可以承担资料整理、翻译协调、时间线管理和客户沟通等工作;关键是其角色、费用、资料权限和目的地端专业责任要透明。反过来,境外机构或个人也不因“在海外”就天然更安全。客户应比较可证明的合同机制、可查的主体与资格、文件责任、收费透明度和数据安全安排,而非作地域上的笼统判断。


七、给已签约客户的七天复核清单:先留痕,再决定下一步

如果已签约且正在等待机构备案,不必仓促解除合同,也不宜在没有事实基础时继续交付大量新资料或一次性支付后续大额费用。可以在七天内完成一次温和而系统的复核,并把所有答复保存在同一文件夹中。

第一天,整理证据。 汇总合同、付款记录、发票或收据、宣传承诺截图、聊天记录、授权书、已交材料清单和递交回执。对每笔付款标注收款主体和对应服务阶段。不要修改原始记录,也不要只保存剪裁后的截图。

第二天,发出书面核验请求。 向合同主体发送一份简洁问题清单,请其确认机构全称、备案状态、主要服务人员、境外协作方、资料处理清单、当前服务节点和待收费用。给对方合理回复时间,并避免在公开群聊中展示自己的敏感文件。

第三天,核对主体与授权。 查看答复是否与合同、盖章、收款和实际工作人员一致。特别核对谁拥有官方申请账号、谁能收到验证码、谁可更改表格、谁有权向目的地端作出陈述。若发现不一致,要求在继续递交或付款前出具明确说明或补充协议。


第四天,逐页核对申请材料。 把中文原件、翻译件、表格和拟递交版本放在一起阅读,重点检查姓名拼写、日期、家庭关系、教育和工作经历、出入境记录、资产来源和税收居民声明。任何不准确、过度概括或由他人替写而你无法理解的陈述,都应要求修改并留存修订版。

第五天,做资料流向表。 对每类资料写下接收者、目的和渠道。区分“将递交给目的地官方”“仅由翻译或文书使用”“机构内部存档”“可能需由税务或金融机构按法律履行的独立义务”。这能避免把签证递交、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和依法合作混作一件事。


第六天,完成目的地端独立查询。 若合同包含目的地代表服务,使用该目的地政府或法定监管机构的公开页面查询姓名和状态,并把查询日期和页面结果保存下来。如只存在合作意向而尚无具体代表,应要求合同写明何时披露、谁负责以及客户是否有权在披露后确认。

第七天,作出分阶段决定。 如果主体、备案、资格、材料和资料处理边界已得到清晰书面说明,可按合同继续推进并定期复核;如果关键问题未获解释,可暂缓非必要的新付款、新授权或新资料交付,并根据合同、当地监管渠道及专业意见评估下一步。第841号令规定移民管理机构应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并依法处理,客户可在掌握具体事实和材料的基础上使用正规渠道反映问题。[1] 对涉嫌伪造材料、冒用资格或不明资金收取等严重情况,应优先保存证据,并尽快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


八、常见问题

1. 90天备案期是否意味着我必须在90天内递交移民申请?

不是。90天是第841号令对规定施行前已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设置的过渡安排,不能替代任何目的地项目的申请窗口、审理周期或客户合同期限。[1] 你的材料何时递交,仍取决于项目条件、文件准备和目的地主管机关规则。


2. 机构没有立即出示备案凭据,我的签证一定会被拒绝吗?

不能这样推断。备案义务和目的地签证决定是不同问题。机构应解释其备案状态并遵守相应要求;目的地签证是否获批由目的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材料和规则决定。客户应重点核对主体、资料真实性、服务人员、目的地端资格和递交情况,而不要把任何单一文件当成签证保证。


3. 已备案是否等于“官方认证”“官方推荐”或项目保过?

不是。备案是管理制度中的一项要求,不等于主管机关对服务品质、境外合作、投资安全、录取机会或签证结果作出担保。凡以备案名义承诺“必获批”“内部渠道”或要求客户接受虚假材料的说法,都应与法规要求真实合法申请事由的原则相冲突,应要求书面依据并谨慎核验。


4. 新规会不会让中国自动把我的全部护照、签证、聊天和银行资料发给海外?

没有依据把第841号令解释为这种无差别、自动的信息发送机制。应区分申请人主动递交或授权递交的申请材料、特定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在适用条件下的自动交换,以及依法进行的执法、税务或边境信息合作。三者的资料范围、法律依据、接收方和前提不同;具体情况可能取决于适用法律、申请资料和已生效的交换安排。



5. 共同申报准则是否表示所有海外账户或国内账户都会被自动交换?

不能一概而论。相关规则关注特定金融账户及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金融机构按尽职调查规则识别、收集和报送信息;跨境交换还取决于适用范围和已激活的辖区关系。[3][5] 计划移居、持有签证或使用中介并不是自动触发所有资料交换的同义词。涉及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或申报问题,应咨询税务机关或合资格专业人士。


6. 我能否要求机构把我的全部资料立刻删除?

可以提出资料处理、返还、删除或停止使用的书面请求,但合同履行、法定保存、已递交给主管机关的材料以及正在进行的申请,可能涉及不同的保存或处理边界。更可行的是先列出具体文件、持有方、用途和请求生效时间,并要求书面回复。不要因担忧隐私而要求对方删除正在申请中必须保留的真实材料,也不要交付超出当前服务所需的无关敏感文件。


7. 境内机构说有海外合作方,我还需要自己查目的地端资格吗?

需要。第841号令所称的备案和机构与境外服务方的合作要求,不能替代目的地端对收费代表、律师或顾问的执业资格要求。[1] 例如加拿大可通过政府说明和监管机构公开登记册核验实际代表的状态;如涉及其他目的地,应使用相应政府或法定监管机构的官方查询工具。


结语:把焦虑转化为可核验的文件和选择

面对移民中介备案期限,最稳妥的立场既不是把90天备案期视为“全面移民禁令”,也不是因为听到“正在备案”就放弃一切审查。客户有权要求服务主体、备案状态、服务人员、目的地端角色、收费、资料权限和文件责任清楚可查;机构也应在真实、合规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边界内解释服务安排。

如你已签约,可预约一次初步资格与文件一致性评估:以合同、申请材料和资料流向清单为基础,识别需要向机构、目的地端监管机构或合资格律师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不替代主管机关决定,也不承诺任何签证、居留或国籍结果;所有审批均由有权主管机关依照适用规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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