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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作資料夾與日程筆記的情境示意,呈現多方工作的協調安排,並非真實公司或客戶。

O-1 有多個美國雇主,應由誰提出申請?代理人、行程與合約重點

1 天前
讀畢需時 3 分鐘

O-1 不能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多個美國雇主同時安排工作時,原則上由各雇主分別遞件;符合規定的美國代理人可在特定情況下代表多方提出,但行程與合約都要能互相對照。

先確認誰是提出申請的一方

O-1 由雇主或代理人向 USCIS 遞交申請。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的一方可以是美國雇主、美國代理人,或透過美國代理人提出申請的外國雇主;受益人不能自己替自己提出 O-1 申請。

美國代理人可能是受益人的實際雇主、同時代表雇主與受益人的代理人,或經雇主授權代為辦理的人或機構。不同角色涉及不同的合約、薪酬及責任安排,不能只看文件上是否出現「agent」一字。

同時替多個雇主工作,不一定只遞一件

受益人若在同一期間替多個雇主工作,原則上每個雇主都要各自提出申請;例外是由符合規定的 established agent 提出。若代理人代表多個雇主和受益人辦理,申請資料須交代其代表關係,並附上完整工作行程。

先核對代理人是否符合美國申請方的規定、每個實際雇主是否授權,以及每項工作是否有足夠的合約或邀約資料。把多個客戶名稱放進同一份行程表,本身不會讓申請架構自動符合規定。

行程表應逐項對應日期、雇主和地點

代表多個雇主提出申請時,完整行程應列出每項服務或工作的日期、實際雇主名稱與地址,以及服務場地、演出場館或工作地點的名稱與地址。工作涉及多個地點時,法規也要求提供列出日期和地點的行程。

可按「日期/工作內容/實際雇主/雇主地址/工作地點/合約或邀約依據」逐項檢查。尚未落實的行程要照實標示,不要把預計中的客戶或場次寫成已簽約安排。行程、Form I-129 與合約的工作內容必須一致。

合約文件要配合代理人的角色

一般 O 類申請要提供申請方與受益人之間的書面合約;如果沒有書面合約,法規接受口頭協議條款摘要。代理人以雇主身分提出時,合約須說明薪酬及其他工作條件。

若代理人代表多個實際雇主和受益人遞件,法規要求提供雇主與受益人之間的合約,並由代理人說明工作條款、交齊所需文件。單有一份概括的代理委託書,不一定能說明每段工作的雇用關係和條件。

核准後更換雇主或工作內容變動

O-1 受益人在美國更換雇主時,新雇主須提出申請並請求延長停留;原申請由代理人遞交的,應按規定提出修訂申請,並補上新雇主資料。工作條款或受益人資格有重大變更,也可能須修訂申請。

藝術家或表演者在有效期間新增某些演出或聘約,有特定例外:新增項目須屬需要 O-1 水平的工作。此例外不能直接套用至所有 O-1 職業或其他重大變更。開始新工作前,先核對原核准申請的範圍。

送件前用一張表交叉核對

按每位雇主和每項工作列出申請方身分、代理授權、工作日期和地點、合約簽約方、薪酬與工作內容,再對照行程表、Form I-129 和支持文件。發現名稱或日期不一致時,先釐清再送件。

代理人願意遞件,不代表 USCIS 已接受申請架構,也不代表受益人已證明符合 O-1 資格。本文整理的是申請方、合約和行程要求;個案仍須按職業、實際雇用關係和工作安排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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