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公司開美國子公司:E-2與L-1要先比較哪些企業與人員條件?
臺灣公司準備開拓美國客戶,可能同時考慮成立子公司和派主管過去。但公司登記、聘用合約與簽證是不同程序。把公司設好,不代表老闆或員工可以立即在美國工作;先決定誰要做什麼,再研究E-2或L-1,才能避免企業架構做好後才發現人員條件不合。
這篇文章針對已有臺灣業務、正在規劃美國據點的企業主。比較的目的,是找出需要補查的事實,而不是按「投資較少」「最快拿綠卡」替兩類簽證排名。兩者都是非移民安排,批准、延長及永久居留各有自己的要求。
先做一張人員與任務表
列出預計派赴美國的人員、目前任職公司、任職期間和實際工作內容。老闆、業務主管與技術人員可能有不同資格,不能因為都屬同一家公司就使用相同理由。臺灣職稱保留原稱,再解釋管理範圍、決策權與日常工作。
美國端則列出第一年的任務:開發客戶、管理團隊、建立流程或提供特定技術。把需要本人完成和可交由其他人處理的工作分開。若所有事情都只能靠一人每天親手完成,便要仔細核對計畫與所主張的管理職務是否相符。
E-2主要看條約國籍、投資與企業
臺灣在美國官方E-2條約國名單中。公司亦須符合條約國籍要求,國務院說明至少50%的企業須由相應條約國民持有。實質投資、真實營運及企業是否僅能維持家庭生活等要求,都要一起確認。條約國名單、E-2官方條件
因此,股東在臺灣有公司,仍不表示美國公司的國籍已確認。整理每層公司的持股與實際股東國籍,特別是境外控股、外部投資人或未來募資安排。若計畫改變股權,先讓美國移民律師確認影響,再完成不可逆的交易。
投資人與員工的E-2要求也不能混在一起。研究派員安排時,要核對人員國籍、實際角色及企業資格;不能把「公司符合E-2」推論成所有員工都可外派。把人員與公司條件各自列出,才能確認還缺什麼證據。
L-1主要看合資格公司關係與任職經驗
USCIS政策手冊要求確認美國與海外企業的合資格關係,以及持續營運安排。一般還須證明人員在相關海外企業有符合要求的任職經驗,通常涉及最近三年內至少一年的海外全職工作;具體連續期間、計算方式及角色,由專業人士按完整時間線查核。L類證據政策手冊
L-1A涉及主管或經理工作;L-1B涉及專門知識。不能只以「副總」「資深工程師」的名片證明相應資格。整理日常任務、組織圖、匯報關係、本人決策以及支持紀錄,再對照美國工作的安排,會比單獨翻譯職稱有用。
若同一個人先在臺灣公司、再轉香港或其他關係企業,要把各段聘用、工作地點和企業關係寫清楚。海外出差與實際任職也各自記錄。資料不足時先列缺口,不把所有集團經歷自行合併成同一份合資格年資。
新辦公室不是只租一個地址
對L-1A新辦公室,USCIS要求證明已取得足夠實體場所,以及美國業務在批准後一年內能支持主管或經理職位。初次新辦公室批准一般不超過一年,後續延長會再看實際業務、員工、財務與工作內容。因此,初始計畫和第一年的執行證據要能連起來。
這不表示用一份預測表便能證明一切。臺灣企業可以先整理產品、客戶開發方法、預計人力與營運資源,再讓商業及移民專業人士檢查是否合理。正式租約、招聘與開支依實際完成程度留證,尚未簽署的事項明確標示為計畫。
租辦公室前,先確認預計業務對場所的需求。展示、倉儲、服務和遠端工作各有不同安排;租約金額不是選擇的唯一理由。地址是否合法可用、是否適合真實業務,以及與申請資料是否一致,都應一併查核。
公司關係要從文件走到實際控制
把臺灣公司、美國公司與其他控股層畫成一張股權圖,逐層附登記、持股及必要支持資料。關係企業之間的同一品牌、同一老闆姓名或往來發票,只能支持部分事實,不能自行代替完整公司關係分析。
若臺灣與香港公司共同投資,先確認出資人、表決權、實際控制與資金路徑。不要為了看起來符合某類簽證而填寫與真實營運不同的架構。移民評估、公司法律與會計處理須彼此核對,必要調整以合法且真實的安排為前提。
比較兩條路線,從缺口開始
可用四項事實比較:本人國籍、已有海外工作、企業關係與可動用營運資源。已有穩定關係企業與合適任職證據時,值得深入研究L-1;投資與企業國籍安排較清楚時,可研究E-2。這些只是安排諮詢的起點,不能替代資格結論。
假設臺灣公司剛聘請一位主管,計畫下月派去美國,他的海外任職時間便需要先核對。另一位多年任職的主管,可能有較完整時間線,但其美國工作若主要是日常銷售,仍須仔細分析角色。這是假設比較,並非「有一年經驗就一定獲批」。
也要比較企業真的需要哪個人。若赴美安排只是為了家庭搬遷,而美國公司沒有相應業務需求,應先重新討論商業方向。把真實客戶需求與本人工作安排寫清,才能讓企業投入與移民研究對應。
第一年的預算與證據怎樣保存?
把設立、租賃、招聘、專業服務與持續營運支出依月份排列。臺灣原有業務需繼續支付的成本另列,避免同一筆資金同時被當成兩地可用資源。公司預算與家庭住房、保險、交通分開記錄,才能看清業務延遲時各自承受多少壓力。
每個月保存已完成的工作:正式合約、付款、開票、員工與職責資料。預計客戶、意向洽談與已簽訂單分開。材料的用途是如實記錄企業發展,不是為了湊出固定頁數;任何關鍵變更都應與負責申請的專業人士及早核對。
家屬與長期目標另作一張表
公司計畫之外,逐人查配偶及子女適用身分、工作或就學安排。簽證貼紙有效期、入境後準許停留與可從事工作不能混為一談。孩子接近成年時尤其需要另做時間線,不能只以主申請人的批准日期安排全家長期生活。
如果最終目標是綠卡,現在就說明這個目標,再由美國移民專業人士研究其他類別的完整條件。E-2或L-1本身不會自動變成永久居民;企業經營順利也不能代替另一份移民申請的資格。
準備諮詢時,先帶集團股權圖、本人履歷及任職時間、現有業務概況與美國第一年計畫。預約卓越移民臺灣企業主評估,先辨認企業和人員證據缺口,再安排相應法律、會計及個案評估。
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10月6日。USCIS部分頁面直接讀取受限,本篇以官方政策手冊及官方索引核對;送件前再查完整當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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