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紐西蘭BIV標準與快速途徑:多投100萬,哪些時間與責任會改變?
BIV的100萬與200萬紐幣途徑,主要差別是居民申請前的最低積極經營期間。標準途徑須三年,快速途徑為十二個月;快速不保證十二個月內審完,也不表示取得居民簽證後可立即退出。兩階段合計至少三年的積極經營責任,仍須納入決策。
先把金額與申請階段對齊
項目 | 標準途徑 | 快速途徑 |
最低合資格投資 | 100萬紐幣 | 200萬紐幣 |
居民申請前最低經營期間 | 三年 | 十二個月 |
快速居民後責任 | 依本人條件核對 | 工作與居民階段合計至少三年 |
額外儲備 | 至少50萬紐幣 | 至少50萬紐幣 |
兩種途徑都要求親自積極經營合資格既有企業,並滿足商業經驗、英語、年齡、健康及適格等要求。買股與真正管理不同,不能因企業有店長,就把本人角色完全改成等待收益。較高金額不會取代其餘申請條件。
企業物業價值、GST、費用與交易成本不計最低投資,50萬儲備在投資之外。收購報價須拆出本人取得的權益與可計部分,營運周轉、專業費及搬遷生活也另估。不要把公司未來可能賺的錢,當成今天已經可動用的儲備。
快速途徑也須準備完整居民證據
居民要求涉及持股、償付能力、合規、居住與就業。除維持至少五名全職等效員工外,還須為紐西蘭公民或居民創造額外全職等效職位,並維持至少十二個月。新職位若較晚建立,實際完整符合要求的日期可能不是收購滿十二個月那一天。
持工作簽證時每年在紐西蘭至少184天等要求,也要對應本人實際期間。公司營業與個人積極經營不能互相替代;薪酬、PAYE、員工身分、財務和決策紀錄支持不同條件,應隨真實活動累積,不在申請前補寫未發生的工作。
居民較早核准,不代表後續條件已解除
快速居民途徑仍須讓工作與居民階段合計至少三年積極經營。期間須繼續經營相關企業、保持至少原核准持股、每十二個月在紐西蘭至少184天、維持五名全職等效員工及償付、合規等要求。經營達三年後三個月內,須交符合條件的證據。
電子簽證的個人條件與Section 49解除須依正式程序處理,不能把居民核准理解成可以立刻賣掉企業或完全交人代管。若公司或家庭有重大變化,應及時取得適當意見,不因已經投入較多就認定後續要求必會放寬。
首九個月的落地證據同樣重要
BIV工作簽證最長四年,包括首十二個月設立階段;首九個月內須交已購買並開始經營的可接受證據,否則涉及十二個月設立階段後到期。意向書、訂金與真正交割和營運各有狀態,快速途徑不省略這個節點。
比較方案時,把資金、交割、就業、個人居住與實際管理排在一起。取得Resident Visa、日後Permanent Resident Visa及公民資格是不同程序,不用中文的拿身分把它們合併。依完整經營和家庭資源選途徑,才知道多投入的金額真正改變什麼。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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