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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BIV能用父母贈與嗎?從贈與人來源到本人收款的證據

7 小時前
讀畢需時 3 分鐘

BIV目前可依條件使用父母或其他人的贈與投資資本,但不是只有贈與書就足夠。2026年7月6日更新及BD2.15要求無條件、依當地法律進行,且贈與人本來也須合法賺取或取得資金。實際借款不能只改名稱便當贈與。


先解釋贈與人如何取得這筆資源


移民專員須能確認贈與人的合法來源,包括源於繼承的資金。本人帳戶收到款項,只是其中一個節點。原本來自薪資、企業分配、出售資產或繼承,須有對應證據,不能用一封通用家庭聲明取代所有取得過程。


資產出售要對應原有權屬、交易和收款;公司分配則要看企業與個人的真實關係;繼承須能說明權利和實際分配。具體文件依背景由適當人員確認,不按固定模板製作沒有發生的事項。贈與人取得後如何轉給申請人,也要能連貫追查。


無條件與真實持有不能分開處理


正式文件、轉帳和雙方實際約定須一致。需要日後還款、暫代保管或其他義務,不能只刪掉文字就說成無條件。法律效力、稅務及轉移程序由適當法律、會計和銀行人員核對,文章不替家庭判斷個別贈與是否完成或免稅。


投資提名資金須為本人或符合規則的申請內家人共同持有;與其他未包括人士共有,只計本人有證據的份額。父母帳戶有足夠錢並答應未來提供,與申請人已擁有合資格資源不同。所有權、金額與取得時間都應真實。


環節

證據要回答的問題

贈與人取得

資源如何合法產生

贈與安排

無條件、當地合法與真實約定

本人權屬

誰擁有及共有份額

轉移過程

真實銀行或可接受外匯紀錄

提名總額

能否涵蓋收購權益所需投資


不要省略合法匯兌與銀行路徑


BD2.15要求取得及匯兌符合相關當地法律,境內及跨境轉移須依規則經銀行或可接受外匯、匯款機構。使用中介不等於原始來源可以不用說明。只有中間帳戶的入帳畫面,仍不能獨自支持全部上游資金,應按真實紀錄串連,不虛構用途迴避限制。


投資資金還有無負擔及借款條件;獲簽後特定融資規則不能擴大成申請前任何家庭借款均適用。若實際須返還款項,先如實揭露與評估,不把私下約定藏起來,只留下文件表面的贈與稱呼。


已在紐西蘭的資金並非只交餘額


BD2.15對申請前已在紐西蘭持有超過兩年的資金或資產,列有部分轉移細項可不適用,但仍須說明最初經銀行或可接受外匯途徑,由合法取得地轉入,或本就在當地合法取得。兩年不是所有來源證明免查的通行證。


當地提名資產依申請時市值而非原價核對,估值和合法取得各自需要證據。特定資金是否可提名,依完整BIV規則評估,不直接套用AIP或Parent Boost的贈與限制。其他個人、企業及積極經營要求仍須滿足,資金合格不等於整份申請已核准。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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