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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V快速居民後還要做什麼?三年經營、Section 49與PR程序

7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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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快速途徑取得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t Visa,仍須完成工作與居民階段合計至少三年積極經營,以及持股、居住、員工、償付和合規等條件。完成真實經營、提出證據、收到Section 49解除,是不同進度,不能把較早取得居民簽證理解為可以立即退出企業。


先確認個人條件與已完成期間


至少十二個月經營是快速途徑研究居民申請的節點,並非審查保證日期。每人核准時已累積的合資格經營時間不同,不一律改寫成獲批後再做剛好兩年。應連起工作與居民階段的真實期間,再看尚欠哪些責任。


BI4.1所指為設立階段買入,或依適用變更條件批准的企業。另設一家公司,不會自行讓不同企業年資相加。保留原核准、正式變更與真正營運證據,事業或家庭重大變動時及時查適用程序,不用廣告名稱代替自己的電子簽證。


持續責任

需確認的內容

積極經營

本人在相關企業的實際工作

持股

至少原工作簽證核准比例

境內居住

相應每十二個月至少184天

員工

至少五個全職等效職位

企業狀況

償付及移民、雇用、商業等合規


三年之後還有三個月交證據


現行規則要求經營滿三年後三個月內,提出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據。不能只在三周年劃掉待辦;聯繫會計、文件寄出與政府收到也要分開記錄。居住、工作及專業報告對應真正期間,早點取回缺件,不事後補出未曾發生的員工或管理紀錄。


BI2.15列有可靠獨立來源的營運、財務與稅務資料,並有合資格法定會計師對償付及財稅合規的評估,以及相應律師的法律合規意見。須針對實際企業與期間,依規定區分與移民建議相關的律師工作,不能只交本人聲明說一切良好。


提出解除請求,不等於已正式解除


官方現行頁面列主申請人須提供請求解除的說明信及最新聯絡方式、本人與居民申請內所有人的有效護照副本、符合條件證據,以及三年居住地址證明等。送件時核對最新方式,不直接沿用舊文章的郵寄地址。解除條件本身目前不收費,專業和文件支出另計。


BI4.5說明,移民專員確認符合條件並依程序與持有人確認後,會取消條件並書面通知,相關家屬的對應條件亦依規定處理。私人核對完成、服務方收齊資料或本人認為達標,都不能代替那份正式結果。


永久居民與海外旅行再分一步


持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t Visa至少兩年及滿足全部條件後,可研究Permanent Resident Visa;有Section 49條件者須先符合並申請解除,再按當時PR要求送件。年限到、條件完成及政府核准不能合併,兩周年不會讓全家自動成為永久居民。


居民簽證在境內可無限期生活,與海外再入境的旅行條件不同。官方頁面列兩年旅行權利,實際日期依個人簽證;其後看適用變更或PR安排。若人在境外而旅行條件到期,可能影響簽證,出發前就要確認,不能只看Resident名稱。


家屬狀態也要有正式記錄


BI4.1對同行配偶與受扶養子女,有主申請人遵守條件的相關要求。護照或家庭情況不同時逐人保存核准、解除及後續結果,不假定同一家庭以後所有日期與程序完全一致。尚未取得官方確認的部分保留待辦,避免把經營達標誤當全家所有程序完成。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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