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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BIV新增就業:五個FTE之外,什麼才算額外永久職位?

7 小時前
讀畢需時 3 分鐘

BIV居民要求除了企業至少五個全職等效職位,還須創造額外持續就業,由紐西蘭公民或居民擔任,並維持至少十二個月。原本就有的職位,包括接手當日的空缺,不會因為後來補上人就自動變成新創造。先保存收購時基線,再看新增。


基礎五個與額外一個,身分條件不同


BD9.35的五個永久全職等效工作,要求受雇者有權在紐西蘭工作,並未規定五人全部是公民或居民。BD9.40的額外新職位則須公民或居民類簽證持有人。不能一律剔除有合法工作權的外國員工,也不能把其直接當成新增公民或居民就業。


新增須在五個最低職位之外,也在BIV持有人開始經營時企業所有已建立職位之外,無論當時是否有人擔任。原本企業若超過五個職位,不能拿其中第六個當新增。名冊、人事與空缺紀錄須反映當時真實狀態,不等到居民申請才重新猜測。


不同階段另有細節:BD2.5提名時不計企業所有者,BD6.1轉入經營階段更不計企業所有者及任何獲BIV經營該企業者的相關家人。不能因家人有工作權就認定所有階段都可計入,須依階段與完整資料評估。


定義項目

官方核對方向

全職永久工作

書面勞動契約顯示每週至少30小時

合計兼職

新設、固定工時、永久且持續的兩個以上職位,符合全職等效規則

不納入形式

承攬、分包或臨時職位不能直接算入

新增員工身分

紐西蘭公民或居民類簽證

多名BIV持有人

每人各創造額外合資格職位


可以合計兼職,仍須符合職位定義


官方允許符合條件的永久持續兼職合計全職等效,不是把任何幾個人的單週工時加起來就算。新增部分須真的是新設職位,書面契約、固定工時及移民雇用合規須有依據。承攬、分包與臨時工作不能只改稱員工就填入。


合約、開始日期、工時、薪資、PAYE和適用身分應互相對應。企業需求與工作要真實存在,不為申請虛設職務。更換原有員工與新增職位不同,不能用新名字遮掉原本工作已經存在的事實。


空缺規則有前後條件,不是任意寬限


居民要求新增就業維持至少十二個月。BD9.40就持續性說明,十二個月內空缺不超過三個月,且空缺前後緊接著有實際工作者擔任,才符合相關定義。不能說所有職位隨時空三個月都無影響,也不能只引用上限而省略前後有人工作的條件。


離職、招募與到職日期依真實記錄列明,不把未入職候選人當成已提供就業。快速途徑經營滿十二個月,也不能替比較晚才成立的新職位補出過去紀錄。把實際經營與職位期間一起核對,才知道所有居民條件何時可同時成立。


同一企業有多位申請人時,逐人計畫


若企業由多名BIV相關申請人或持有人經營或擬經營,BD9.40要求每位持有人各創造額外全職等效永久職位,供合資格公民或居民就業。共同持股不會讓同一新增職位重複算給所有人,須交代完整經營與用工安排。


BI2.15列出人事、稅務及合資格會計師評估等證據方向。整理原有基線、新職位、身分、工時和期間,涉及個資用適當方式交付。自行製作一份條件已滿足的表,不等於政府完成認定;真實招聘也不單獨保證居民申請結果。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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