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公司派駐臺灣能計PR日數嗎?全職工作與企業營運證據
在臺灣替加拿大公司工作,不能只憑加拿大薪資單便把所有境外日數計入PR。要核對合資格企業、持續營運、全職工作及派任等實際條件。公司註冊地址、遠距聘用或股東身分,各自不足以單獨回答全部要求。
境外工作可計,是特定情況而非所有海外收入
加拿大居住義務法例列有特定加拿大企業或公共部門境外全職工作情況。規例進一步說明相關僱傭或服務合約中的全職派任,可以涉及境外職位、關聯企業或客戶,並非只看收款銀行在哪裡。 香港收入、加拿大客戶、外幣結算和加拿大報稅,各自可能提供背景,但不會單憑其中一項就把境外日子變成符合的日數。
境內遠距工作、本人自行移居海外後繼續服務,亦需按真正安排分析。 文章不能替個別工作作批准預測。請先保留當時的聘用、派任及營運紀錄,避免多年後僅憑僱主一句「他一直替我們工作」,卻說不清到底是哪類工作及期間。
加拿大企業,需要真正持續的營運背景
IRPR第六十一條列出加拿大企業定義,包括在加拿大依法成立並持續營運的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法定組織。不同形式的定義並不完全相同,不能把其中一種所有權條件直接套到所有公司。 對普通商業公司,先研究加拿大實際營運甚麼、由誰執行、收入和客戶如何形成。
公司註冊證書回答成立事實,卻不能單獨回答多年後是否仍有真正持續業務。 審閱時可把加拿大與香港業務分開列出,確認公司地址、管理、團隊、服務和交易檔案是否吻合。這是整理事實的方法,不是一份私人最低規模清單;本文不虛構一定需要多少員工或營業額才合資格。
為保居住而設的公司,有明確排除風險
規例排除主要為讓永久居民在境外符合居住義務而存在的企業。這使「付費掛名加拿大公司」或沒有真實營運的安排,不能只靠精美檔案包裝成合法派駐。 簽約前如果服務商只談保PR、掛糧及檔案,卻無法說明真正業務、工作內容和商業需要,應停止依賴這種承諾。
定期轉一筆薪金,不會自動補足企業及派任的實質。 企業本來有真實商業目的,仍需讓檔案反映它。不要為移民申請另外編造一套與公司稅務、會計或內部人事紀錄不同的說法;這會使本來可解釋的安排出現更多矛盾。
聘用關係與境外派任,要分層說明
聘用合約說明本人與哪個實體建立工作關係,派任檔案則應交代為何到境外、去哪裡、做甚麼及多久。兩者可能放在同一份合約,但事實仍需要完整,不是隻看檔案標題寫了assignment。 對集團內部調職,應辨明加拿大公司、香港子公司與實際僱主的關係。
工作地點改了,僱傭關係是否仍然適用,薪酬由誰支付及成本由誰承擔,都可能需要說明。 先整理原合約、修訂及人事通知的時間線,不要只提供最後一份改寫合約。若工作背景曾改變,分段呈現,更容易看出哪些期間需要另外研究。
全職不只是職銜聽起來很高階
規則涉及全職境外工作及派任。董事、高階顧問或總監等頭銜,本身不能替代真實工作形式;每週只有少量服務、偶爾協助或只領董事費的背景,不能直接與正式全職安排畫上等號。 檔案可交代工作責任、實際投入、匯報物件和執行方式。若同時經營香港其他業務,應如實說明,避免申請稱全部時間全職派任,其他正式資料卻反映完全不同的主要工作。
本文不自行創設每週多少小時的通用判斷,亦不承諾只要寫到某個時數就符合。真正分析仍要看法定背景、合約和實際履行,而不是一個漂亮數字。
為境外關聯企業或客戶服務,先證明相連關係
如果派任涉及境外關聯企業,可以先整理集團架構和正式商業關係;涉及客戶,則保留加拿大企業與相關客戶的服務安排及本人職責。不要只用雙方公司名字相近,便當作已證明關聯。 真正有助閱讀的是說明服務如何由加拿大企業產生、本人為何被安排在香港,以及這段工作如何與合約連線。
交易發票或集團組織圖各自只能回答部分問題,需要放在相同時間背景下核對。 客戶及公司商業資料可能敏感,可以先讓承辦人確認所需範圍,再安全提供。資料保密不代表可以刪去關鍵事實,亦不應未經需要便把完整客戶名單上傳到公開群組。
僱主信應回答事實,不是替政府作結論
IRCC指引列有企業負責人確認信及相關支援。信件可以說明簽署人身份、企業背景、派任期間與職責,以及回加後工作等內容,但不宜只寫「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請批准」。 簽署人應真正有能力確認內容。只因某位主管願意簽字,不能保證他了解較早公司營運或全部派任事實;必要時用不同原始檔案支援,而非把所有內容都塞進一封無從核對的信。
若公司不能確認某段工作,先了解原因,是紀錄缺失、人員離職,還是本人理解與公司不同。不要代僱主寫出他無法支援的結論,再要求只蓋章便算完成。
回加拿大後的工作安排,也是需要交代的部分
現行指引列明僱主支援信涉及派任結束後繼續在加拿大為該僱主工作的確認。這項背景提醒申請人,真正的境外派任,不能只留下無限期身在原居地、其他事情完全不清楚的敘述。 如果合約本來有派任期限、返回職位或後續工作計劃,保留當時真實檔案。
後來商業環境改變,也應說明變化,不宜為配合申請把原來無期限安排改寫成從一開始便確定短期。 本人有沒有履行、派任是否提前結束、離職或轉到另一公司,都可能影響相關期間分析。不要把一次舊評估套用到所有未來工作,重大變動應重新研究。
公司財務、人事與本人薪酬應能互相對上
企業營運證據、財務紀錄、派任協議和薪資單,可以從不同角度支援工作事實。準備時檢查公司名稱、期間、本人職位及付款背景是否一致,而不是隻追求檔案數量。 薪金支付方與實際僱主不同,未必只有一種原因;集團代付、成本分攤或其他安排應用真實檔案解釋。
不能看到付款公司不同便自行改名,也不能完全不說明兩者關係。 稅務檔案有自己的申報責任和判斷,交合適專業人士處理。不要為移民目的新增不真實薪金、倒簽薪資單或改寫報稅;合法證據整理應從真實業務出發。
送件前的資料核對
臺灣合約、加拿大聘用、派任通知與實際服務地點要能互相對上,並說明加拿大企業的持續營運。公司願意出信,不代表移民條件已成立;若主要是自己經營或形式上的派遣,先作個別評估,不用職稱或匯款來源包裝。
官方資料與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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