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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投資入籍2026稅務新規:第27.802號法的例外與限制

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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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新規不是全面免稅,也不能忽略它已經存在


阿根廷投資歸化的所得稅居民認定,在2026年已有重要特別規定。依3月6日生效的第27.802號法第194條,符合《國籍法》第346號第2條第2項重大投資歸化者,不會僅因這項歸化而依所得稅法第116條(a)成為居民。這是現行法條的內容,不只是未來可能推出的優惠。


另一方面,法律仍要求檢查第116條(b)等適用規則,且不等於阿根廷來源所得、其他稅種或台灣義務全部消失。本文以2026年10月5日可查的官方原文說明判斷順序,不計算個人應納稅額,也不提供透過身分隱藏收入或規避申報的方法。


第194條究竟改了哪一部分


第27.802號法律第194條在所得稅法第116條末尾加入三段文字。第一段排除特定投資歸化者僅因歸化而依第116條(a)成為居民的效果;第二段說明就第116條(b)適用而言,仍將這類人士按外國自然人處理;第三段保留原已具阿根廷永久居留者的居民身分。


因此,不能只摘錄第一段就說拿到投資護照永遠不會成為當地稅務居民,也不能只看一般規定就說入籍當天一定因國籍而成為居民。三段應一起閱讀,再放回整部所得稅法的結構理解。


生效日期也要準確。第194條沒有另訂更早起算日,依第217條自公報公佈生效,即2026年3月6日。附近其他條文出現的追溯日期,不能直接套用這項投資歸化規定。看到不同網路文章日期不一致時,應回到具體條文而非只比較標題。


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法定適用對象


特別規定指向國籍法第2條第2項的重大投資歸化,不是所有以任何方式取得阿根廷國籍的人。一般歸化、出生取得國籍或其他路徑,不能僅因最後都持有同一國護照就直接套用這項例外。


申請人應保留實際歸化依據、決定文件及相關日期,讓稅務專業人士確認適用類別。宣傳資料上寫投資移民,並不能取代法律文件對個人身分的記載;申請中的預期也不能被當成已經發生的歸化事實。


配偶及子女需要個別確認其最終法律路徑。官方家庭費用說明提供申請方向,但不能單憑家庭一起付款,就推定每個人的稅務分類完全相同。成年孩子在其他地區工作或持有不同居留時,更需要分別整理事實。


第116條(b)仍然需要檢查


該款涉及取得阿根廷永久居留,或依移民規定持臨時許可在當地停留十二個月等條件,並有關於短暫離境及非慣常居留目的證明的規範。不能簡化成通用的一百八十三天,更不能只用一年內旅行次數作結論。


如果取得投資公民身分時,原本已是阿根廷永久居民,法律明確保留其依第116條(b)的居民地位。這個情境與原先沒有當地永久居留、只研究投資歸化的人不同,兩者不應共用同一段免稅說明。


準備長期搬到阿根廷生活的人,也要將計畫與實際居留安排交給專業人士。特別規定處理的是僅因歸化產生的效果,不是承諾無論日後怎麼居住、經營或取得許可,都永久排除所得稅居民身分。


居民與非居民仍有不同所得範圍


所得稅法第1條區分居民全球所得與非居民阿根廷來源所得等範圍。因此,即使個人最後被判斷為非居民,也不能直接推定任何阿根廷收入都不必處理。收入來源、性質及適用規則需要逐項核查。


例如家庭若在阿根廷持有出租物業、提供服務或參與當地企業,應把實際交易交給稅務專業人士分析。本文不預設每項收入如何分類,也不以錢匯入哪個國家帳戶代替來源判斷。帳戶位置與稅法所得來源不是同一概念。


其他稅種也不在這項居民例外中自動消失。財產、交易、企業或地方相關義務,需依具體事實研究。不能將所得稅法的一項身分類別規定,擴大為投資公民享有所有稅務豁免的宣傳。


台灣原有稅務關係要另行判斷


財政部對境內居住個人的說明涉及戶籍、居住天數以及生活和經濟重心。取得阿根廷國籍或符合當地某項例外,不會替台灣主管機關自動認定本人已是非居住者。兩地使用各自規則,應用同一組真實事實分別分析。


海外所得的申報也不只看是否匯回。財政部最低稅負制說明涉及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及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是否最後增加稅款還要依適用年度與完整計算判斷。不能把有申報義務和一定多繳稅混為一談,更不能以外國護照取代帳務記錄。


若收入透過公司、信託或其他結構持有,應明確指出法律主體和實際權利。個人稅務例外不會自動讓公司免稅,也不能用名義持有人安排隱藏實際控制或收入。合法規劃應建立在真實交易和完整申報之上。


銀行聲明應反映實際稅務身分


金融機構要求的稅務居住地自我證明,與上傳護照是不同工作。新護照可能需要更新國籍資料,但稅務欄位應基於適用法律和個人事實填寫,不是挑選對自己最方便的一個國家。


OECD關於投資居留及投資入籍的說明,提醒這類制度可能被不當用來混淆稅務居住地。家庭應保留判斷依據、相關專業意見及資料更新紀錄,不以身分方案作為避免資訊交換或隱匿帳戶的工具。


如果銀行提出追問,先確認問題範圍與需要的證據,再據實回覆。不能為了減少問題而使用不真實地址、漏報其他實際稅務居民地或讓服務人員自行代填未經本人理解的聲明。


用三個情境理解新規的界線


第一種情境是未曾取得阿根廷永久居留、目前生活在台灣的申請人研究投資歸化。需要先核對是否最終符合例外對象,再檢查其他居民條件;不能直接以國籍一般規則認定他必然因歸化成為居民,也不能因此宣佈台灣收入從此免稅。


第二種情境是已經持有阿根廷永久居留並在當地生活的人轉為投資公民。法律對原有永久居民明確保留居民處理,不能以新國籍重新開始一段完全沒有稅務關係的身分。過去與現在的紀錄應連續整理。


第三種情境是家人在不同國家生活。父母、成年孩子與配偶可能有不同居留及收入,專業意見應逐人說明。家庭共同申請可以共用部分資料管理,但個人稅務結論不能只因同姓或同一份付款安排就全部相同。


諮詢前準備哪些資料最有幫助


可以先整理目前國籍與居留、取得日期、過去居住紀錄、主要收入類型、資產所在地及已申報地區。初步目錄不必包含完整帳號或所有金額,重點是讓專業人士知道事實範圍,之後再按必要程度提供安全的詳細資料。


請意見提供者寫清楚適用年度、法律版本、假設與未涵蓋事項。只討論阿根廷所得稅居民的意見,不代表已完成台灣申報、企業或其他稅種分析。範圍清楚,家庭才知道還需要找誰,而不會誤以為一封信解決全球所有問題。


當實際生活或收入改變時,重新核對原來結論。搬家、取得永久居留、開始當地經營或家庭結構變化,都可能使原有假設不再成立。合法稅務規劃是持續對應事實,而不是取得一次身分後永遠使用同一句免稅口號。


閱讀稅務意見時逐項核對什麼


一份可供決策的書面意見,應先把事實與結論分開。例如事實欄寫目前生活在台灣、是否曾取得阿根廷永久居留、預計依哪一法定路徑歸化;結論欄再指出第116條哪一款及新增段落如何適用。若目前尚未核准,意見應說明以哪些未來事實成立為前提,而不是把計畫寫成既成結果。


接著檢查收入清單是否與本人一致。受薪、企業分配、出租收入與金融投資,不宜全都歸成海外資產四個字;收入屬本人還是公司,也應分開列示。這不是要求初次諮詢就交出所有隱私,而是讓後續專業分析知道應查哪一類規則,避免漏掉真正影響申報的活動。


最後確認意見是否附有重新評估的條件。例如日後實際長期居住阿根廷、取得其他居留、開始當地業務,或台灣家庭與經濟安排有變化,原先假設就可能需要更新。把這些條件列在文件末尾,家庭便知道哪些事情發生時應再次諮詢,而不只保存一個有利的結論。


讓身分規劃與專業稅務意見各司其職


卓越移民PremierVisa Group可協助整理身分選擇、資料缺口及需要對接的專業事項。具體稅務居民、所得來源與申報計算,應由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士依個案處理,不在本文承諾節稅金額或任何主管機關結果。


對台灣家庭而言,這次新規提供了更準確的評估基礎。既要避免忽略已存在的投資歸化例外,也要避免把它誇大成全面免稅。使用現行條文、完整事實與明確責任,才能讓規劃真正可以執行。


常見問題

2026年投資歸化例外已經生效了嗎?

官方第27.802號法第194條及現行所得稅法合併文本均已列入,依第217條自2026年3月6日公報公佈生效。這與投資入籍申請窗口何時開放是不同問題。


拿到阿根廷投資護照就永久不算稅務居民嗎?

不是。例外處理僅因特定歸化產生的第116條(a)效果,仍須檢查第116條(b)及實際居留情況,原已是永久居民者仍被保留為居民。


這是否代表阿根廷來源所得也免稅?

不是。所得稅法第1條對非居民仍涉及阿根廷來源所得,具體收入和其他稅種需要分開核查。


台灣銀行只更新阿根廷護照就夠了嗎?

不一定。國籍文件與稅務聲明應分別更新,稅務居住地需按真實法律與事實填寫,不能藉新護照隱瞞既有關係。


官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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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說明:AI生成情景配圖,並非真實客戶或政府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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